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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厅

引用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读音:shěn pàn tīng

首字母缩写:spt

【拼音】shěnpàntīngyuǎn

」字简介: “审”指审查、仔细分析,常用于表示对事物或问题进行周密考察与判断。审字详解
」字简介: “判”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行为,是诉讼程序的最终决定环节。判字详解
」字简介: “厅”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单位名称,如“公安厅”,属于省级行政机关。厅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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