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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理所

引用解释

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纪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亦省称“ 诉理 ”。 宋 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读音:sù lǐ suǒ

首字母缩写:sls

【拼音】suǒhào

」字简介: “诉”指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审理并裁决纠纷的法律行为,是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诉字详解
」字简介: 【理】是宋明理学的核心概念,指宇宙万物的终极本体与运行规律,既是自然法则(物理),也是道德根源(性理),主张“格物致知”以通达天理。理字详解
」字简介: “所”是古汉语助词,常与动词结合构成名词性短语,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处所或结果,如“所见”即“看到的东西”。所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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