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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地

引用解释

清 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清史稿·食货志一》:“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读音:yǎng lián dì

首字母缩写:yld

【拼音】yǎngliánhu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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