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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市档案局关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档案服务的范围的核定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受理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签字后送法制处审核; ⑤将合法性把关岗位送达的审核意见连同书面报告呈决定岗位的批准人; ⑥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⑦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对审查岗位提交的书面报告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举行听证;(闽档[]65号附件4) ③提出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的书面报告送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④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③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 合法性把关岗位:(把关人员:)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 2.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档案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闽档[]29号《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②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后,根据结果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闽档[]29号《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⑥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闽档[]29号《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⑦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⑧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⑨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审查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处罚,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举行听证;(闽档[]65号附件4);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发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1.行政确认项目名称 (1)核发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证 实施机构:保管利用股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把关人员: )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2)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3)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把关人员:)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确认书。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对不予行政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 ④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⑤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不准予确认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 ⑥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⑦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分管局领导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从法律上进行合法性把关(审核是否属本局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发行政确认书;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文书。 四、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 (1)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2)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2.行政监督检查执法要求: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和业务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档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4)监督检查方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等。 (5)监督检查处理方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福建省档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闽档[]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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