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释 事无成法可循,援引旧例以行之。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行事举例:今朝廷行事,有法所不载者,必举例以行。然自 南朝 已始矣。”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 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 ,欲用 江夷 领詹事, 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不知《周礼》士师掌狱之八成, 汉 有决事比, 魏 有停年格,皆例也。” 读音:xíng shì jǔ lì |
读音:xíng shì jū liú 词语解释⒈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