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释
掌管刑狱的官署。 秦 汉 置廷尉,掌刑辟。 北齐 设大理寺,历代至 清 皆相沿。 明 清 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的司法案件。参阅《隋书·百官志中》、《清通典·职官五》。
读音:dà lǐ sì
首字母缩写:dls
【拼音】dàlǐsìzhǔyì
1、 大理寺经常与刑部、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成为三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