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扶贫解困工作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区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三轮扶贫解困的范围: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及每一位有条件的公民,都要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都有扶贫解困、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光荣义务和责任;每个贫困户通过社会及所在单位或帮扶人的扶持,有自强自立,勤劳脱贫的愿望和要求是正当合理的。 第三条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时限:自1月至12月末,全程三年,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月至2月末为调查摸底、宣传教育阶段; 第二阶段,自3月至9月为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自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自检自查阶段; 第四阶段,自10月16日至31日为全区联合检查验收阶段; 第五阶段,自11月1日至年末为全面总结,迎接全市联合检查验收阶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委、区政府为加强对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区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对全区的扶贫解困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和指导; 2、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工作汇报,掌握全区扶贫解困工作进展情况; 3、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分析工作形势和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扶贫解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扶贫解困工作。 第五条区扶贫解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落实扶贫解困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交办的各项事宜; 2、负责扶贫解困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统计、信息反馈工作; 3、制定全区扶贫解困工作规划; 4、定期收集、随时掌握各单位扶解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当好参谋助手; 5、作为区扶贫基金会的工作部门,按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扶贫基金的管理、项目审批、借贷、发放、回收。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扶贫解困工作汇报材料、经验材料的整理上报及通过《情况》通报全区扶解工作情况;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扶贫解困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区委宣传部、网络公司: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及建立图象资料库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济户及优扶对象的帮扶工作; 区劳动局:负责对贫困职工的就业安置工作和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区农委:负责农村贫特困户的帮扶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特困生、辍学生的教育帮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扶贫资金,并监督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区非国有经济办公室:负责对改制企业扶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经科贸委:负责原地方工业企业的扶贫解困工作; 区**办:负责贫困职工的**接待工作,并随时与扶解办通报贫困职工**情况; 国税、地税、工商局:在政策环境、服务措施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七条扶帮人职责。 1、扶贫先扶志,加强对被帮扶人的思想教育,教育被帮扶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坚定脱贫的信心和勇气; 2、全面准确掌握被帮扶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精心研究,谋划脱贫措施,选准切实可行的脱贫项目; 3、倾尽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实施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4、经常到被帮扶对象家中或项目经营地点,了解掌握被帮扶人的思想动态,项目进展情况,随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5、与被帮扶人一道,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确保被帮扶对象按期脱贫; 6、定期向扶解办通报帮扶进展情况。 第八条被帮扶人义务。 1、努力学习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掌握一技之长,正确理解党的扶解富民政策; 2、充分认识扶贫解困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关怀,克服等、靠、要等懒惰思想,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勤劳致富的信心; 3、经常主动与帮扶人保持联系,认真倾听帮扶人的意见和建议; 4、不等不靠,积极筹措资金上项目,对所从事的项目能够精心劳作,合法经营,通过帮扶人和自身努力脱贫致富; 5、处理好家庭关系,动员家庭所有成员树立勤俭持家的思想,通过辛勤劳动和努力,争取早日脱贫; 6、对单位或扶解办需要了解的各种情况或报表不得虚报和瞒报。 第九条基层单位责职。 1、负责随时撑握各单位在册职工的生活状况,通过逐户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确定本单位或社区贫困职工名单,张榜公布,确认后先在本单位(社区)内结成帮扶对子建立相关档案,报区扶解办; 2、教育贫困职工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勤劳致富的信心和勇气; 3、心系贫困职工,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利用好优惠政策,开展好“活动月”“送温暖”等各项活动; 4、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保证单位的贫特困职工按目标如期脱贫; 5、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在扶解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6、定期向区扶解办报告本单位扶解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扶贫解困工作程序、脱贫标准及验收方式 第十条第三轮扶解工作程序。 1、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建立机构,专人负责; 2、调查摸底,组成走访小组,进行入户走访,摸清底数; 3、召开班子会,确定被帮扶对象,而后张榜公示; 4、张榜公示的被帮扶对象如无疑议,拟定帮扶人,建档立卡上报区扶解办备案; 5、帮扶人与被帮扶人签定承诺协议书,一式四份。帮扶人与被帮扶人各一份,所在单位一份,区扶解办一份; 6、帮扶人与被帮扶人一起,研究具体的脱贫措施,脱贫项目,脱贫时间; 7、启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8、脱贫后应由单位组织及时办理脱贫认证手续报区扶解办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脱贫标准:有了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120元以上;扶解单位,贫困职工单位,被帮扶对象三方面满意。 第十二条验收方式:单位被帮扶对象全部达到脱贫标准时,由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经区扶解办初检,区联合检查验收组复检合格后方可认定。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帮扶人。 第十四条对帮扶人的考核内容。 1、被帮扶人有脱贫项目,得60分。没有不得分; 2、有帮扶行动得20分,无行动不得分; 3、有脱贫效果得20分,无效果不得分。 第十五条 区机关各部门考核内容。 1、帮扶贫特困职工得40分; 2、响应号召,捐款捐物,达到要求得30分,达不到不得分; 3、热心为贫困职工服务,解难30分,每发生一起刁难,冷落现象扣50分。 第十六条基层单位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健全规范,得40分,其中档案制度,活动日志,走访记录,每少一项扣10分,不缺项但不规范扣4分; 2、脱贫项目启动率100%得30分,达不到不得分; 3、帮扶有行动、效果好,得30分,否则不得分; 4、超额完成扶贫计划,每超额一个加10分。 第十七条考评办法。 1、考评对象没有完成指标的均取消评比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2、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为受罚对象,扣发当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3、得分在71至89分的单位和个人不奖不罚; 4、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为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奖励,并作为使用、提拔干部的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考评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扶贫解困领导小组行使考评职能。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规划,以达到整体推进,全面完成第三轮扶贫解困目标。 第二十条此实施细则由区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要求有抵触,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