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开展河道采砂水行政执法的探讨 对开展河道采砂水行政执法的探讨 目前,在河道采砂管理上行使管理职权的有水利、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存在各部门分散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各发各的证照,关系难协调,管理比较混乱。水利、国土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确定的采砂范围、期限等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对河道采砂进行收费的部门就更多,将管理等同于发证收费,而疏于对河道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而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但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而“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依据上述法规,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 近年来,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大了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行政执法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对一般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规的处罚只能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三种行政处罚。 鉴于河道采砂目前这种多重管理的实际,为维护河道防洪安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河道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县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一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危害性;二要尽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恶化通航条件。与此同时,要主动牵头,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并联合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综合执法,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当前,正值南方的多雨季节,汛期河道采砂的管理形势更为严峻,因非法采砂引起防洪工程跨坝、坍塌等危及公共安全事件的报道见诸报端,政府不仅要迅速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投资修复加固损毁设施,而且要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