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公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局公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公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与教育,提高驾驶业务技能与行车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通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车和驾驶员是指本局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及其专职驾驶人员。
 第三条   局科负责局公车的统一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公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拥有三辆及三辆以上公车单位要设立一名安全员,并安排一名副职抓好公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公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台帐,加强公车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局科负责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与教育工作,认真制定驾驶员安全学习与教育工作计划,按时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与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履行如下工作职责,确保行车安全。1、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经常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良好车况,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遇险措施得当、有效。
 2、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抵制违章行为,服从交警、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4、严格执行本局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局秘书科的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行车任务。未经同意,不得私自使用车辆。
 5、服从安排,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学习培训。
 第三章   学习与教育 第六条   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为驾驶员安全学习与教育活动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活动内容包括行车安全知识培训,行车安全经验交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业务、操作技能学习等。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认真参加安全学习与教育活动,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要及时向局综合科请假,由局综合科另外安排时间补课学习。驾驶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与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安全行车准则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行车规定、操作技术规程,确保无行车责任事故。第九条   驾驶行车要切实做到如下“八坚持”、“八不准”。
 八坚持:
 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
 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6、坚持严于律己,不开违章车;
 7、坚持爱车例保,不开带病车;
 8、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八不准:
 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聊天;
 2、不准赤脚或穿拖鞋开车;
 3、不准超速、超载和违章占线;
 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
 5、不准酒后驾车;
 6、不准驾驶公车办私事或擅自借车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7、不准动用公车带学徒学车;
 8、不准将公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五章   爱车例保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公车,按时例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章   奖罚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局科负责根据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和局秘书科提供的安全行车等的记录情况以及本局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实施年度考核。第十三条   本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驾驶员行车安全奖励金,并根据局科的考核结果按下列办法对驾驶员给予奖罚。
 1、按规定全年参加12次以上安全学习与教育活动,且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获得全额安全奖励金。
 2、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与教育活动,每缺一次扣50元的安全奖励金。
 3、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全年安全奖励金,并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定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局科。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公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有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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