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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生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人口和计生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责任范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㈠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㈡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㈢违反办事程序的; ㈣超过办事时限的; ㈤违反收费规定的(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㈥违反办事纪律、办事规范的; ㈦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㈧违反有关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㈨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追究责任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由纪检组和人事科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科的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一并报委党组会或委主任会研究处理意见。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委党组会或主任会批准,由行风主管部门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告诫书”实行对评先进的一票否决。 、个人被发“告诫书”一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被发二次的,不能被评为称职(合格),并视情节调整现工作岗位;被发三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