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问责办法 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问责办法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依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被问责的人员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不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处村干部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矛盾,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没有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骗取荣誉,或瞒报、迟报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七)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 (九)在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中,不讲诚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问责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和负责同志追究相关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违法规定办事,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单位、机关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失控,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问责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引咎辞职; 6、责令辞职; 7、免职; 8、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实施问责的程序、方法 (一)对问责对象的问责,由街道党政主管、分管领导根据上级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曝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干部考察结果等情况提出,经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 (二)党工委组织部门向问责对象下发“问责通知书”,要求问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本人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何责任、责任大小等,做出书面汇报; (三)由处纪检、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责任追究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由执纪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党工委、办事处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