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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产业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市水产业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50号)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四)通过渔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与实施,动员水产战线的各方面力量参与渔业污染源普查,提高全市水产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此次普查索取数据的时期资料为,普查时点为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此次普查以池溏养殖、网箱养殖、围拦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范围为双鸭山境内所有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所有符合普查标准的水产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专业户普查标准是: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渔业污染普查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是: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渔药。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协报与水产养殖场户自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渔业生产统计资料,测算全市渔业面源污染情况。 (二)普查步骤 按照省水产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机构和我市农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我市水产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2.全面普查阶段(2月--4月) 对被列入普查对象的场户进行检查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渔业污染源档案,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检验。 3.总结验收阶段(5月--5月) 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进行审核验收,完成全市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市渔业污染源数据库;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迎接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检查验收。
(一)基本原则 全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组织机构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渔业污染源工作。 (三)培训 县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接受国家、省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员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培训。普查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 3.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及入户调查方法、技术。 (四)质量保证 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市水产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设立市县(区)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水产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布置宣传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
(一)经费来源 根据国发办[]36号和双政办发[]84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辖区普查所需经费申请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 经费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和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与管理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分年度使用。 水产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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