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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资金回流机制探讨 县域资金回流机制探讨 2.县域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不佳,不良资产占比高,残蚀了部分县域资金。经过抓“降点”工作,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明显下降,但占比仍然偏高,使得县域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减少,影响了新增贷款的投入。截至末,所调查的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高达33.6%,估计有近五分之一的信贷资金将形成损失。截至3月末,县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较上年同期仅增长了5.9%,远低于全辖贷款增速。 3.对邮政储蓄的制度性安排转移了部分县域资金。由于管理体制的规定,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流出。截至3月末,邮政储蓄通过系统内上存和转存人民银行的存款金额达到318亿元,占全部上存资金的24.2%。 4.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制约了县域信贷资金有效供给。一是担保评估等县域中介机构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缺乏监管,难以减少金融机构信贷交易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金融机构提高了贷款条件,客观上减少了贷款需求与供给。二是县域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少、管理水平低、信誉状况差、缺少有效抵押担保,不具备借款条件,在找不到合适信贷投入企业、项目的情况下,银行只得将“相对过剩”的资金上存。三是信用制度缺失。县域中小企业大都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司法制度缺乏足够的效率也影响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的积极性,致使金融机构被动地以减少贷款投放来防范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县域的信贷投入。四是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了弥补了县域金融体系的断层,增强县域金融活力。但民间借贷由于操作行为不规范,易引发经济纠纷,加剧县域信用环境的恶化,对资金流入产生负面影响。 三、建立县域资金回流机制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要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说明县域地区贷款的收益并不是一些人想象得那样低。因此,应从解决好政策体制和风险问题入手,坚持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建立县域资金回流机制。 (一)构建多层次、综合性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1.调整县域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商业银行要调整县域经营网点,撤销乡镇级营业机构,归并县市级分支机构,对经济欠发达和业务量较小县域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存款达不到经营临界点的机构,坚决撤掉,让出存款市场。要适度“放权”,给予基层行一定的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在实行信贷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信贷人员积极营销贷款。 2.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转贷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管理。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拓宽金融业务领域,逐步将支持的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围绕农业产业化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并逐步向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延伸。 3.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壮大农村合作金融。一是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国有股在改革过程中,应逐步退出信用社,以真正体现农村信用社的民营性质。二是农信社社员以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决定县域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和经营内容,并通过分红及优惠返回从信用社获得收益。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建设。建设小额支付体系,把信用社纳入到全社会支付清算体系建设中来。四是加强经营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扩大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开展再贴现、消费信贷等新的业务。 (二)加快制度建设,促进资金回流。合理确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返还县域的比例。建立金融机构对县域社区服务的机制,在制度上规定县域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吸收的存款运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邮政储蓄新增存款中来源于县域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和市场资金价格卖给农村信用社。 (三)改善县域金融环境,建立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由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服务。其次,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建立县域中小企业、农户、农民的信用系统,进一步加大信用村(镇)建设,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净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第三,借鉴车贷和房贷中强制保险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强制结合的制度,为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分散风险的服务,以促进金融增加对县域和农业的资金投入。第四,允许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开展金融活动,依法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 |